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刘某、李某、甲公司之间分别是何种法律关系的问题。对于车主与平台之间而言,甲公司通过工艺手段向司机派单、由司机接单完成代驾行为,是代驾合同的具体内容,代驾平台并非仅向车主提供信息,而是通过制定价格及支持标准,实质介入代驾支持流程,并排除车主与司机之间的自由订约,故平台与车主刘某应构成支持合同关系。对于司机与平台之间而言,代驾平台对司机具有资格审核、统一着装、支持监督及报酬结算等方面的运营权,从把控代驾司机准入标准、对代驾司机进行有效运营等内容均表明代驾公司对代驾司机享有雇主权利,平台与代驾司机李某属于劳务合同关系,而非甲公司辩称的合作关系。故甲公司作为劳务成果接受方,应承担车主刘某车辆泡水的损失,甲公司赔偿之后,可依据与李某的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进行追偿。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甲公司向刘某赔偿车辆维修费用9070元和租车费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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